北京邮电大学学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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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

    《期刊出版形式规范》编制说明

    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“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,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。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,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,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《期刊出版许可证》,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。”为更好地执行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,特制定本规范。

    《期刊出版形式规范》制定目的

    本规范制定目的是为期刊提供可依据的出版形式规范,为提高期刊综合出版质量,建立科学的期刊出版管理体系服务。

    《期刊出版形式规范》制定原则

    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:科学合理,客观实际,标准兼容,可操作性强。

    《期刊出版形式规范》制定依据

    本规范制定以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、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、GB/T 9999-2001《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》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种法规为依据。

    《期刊出版形式规范》规范项目

    本规范根据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规范如下项目: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(CN)、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(ISSN)、广告经营许可证号、期刊条码、期刊名称、期刊主要责任单位(主管单位、主办单位、出版单位)、印刷发行单位、总编辑、期刊出版标识(期刊编号、刊期)、版权页和期刊标识性文字。

    《期刊出版形式规范》适用范围

    本规范适用于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(CN)的期刊。

    《期刊出版形式规范》的解释

    本规范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并负责解释。

   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

    1 期刊CN (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)

    CN为前缀,由6位数字(前2位为地区代码,后4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)和分类号组成。是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分配给一种期刊的唯一代码。

    1.1 期刊CN 规定

    1.1.1 CN执行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和GB/T 9999-2001《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》相关规定。

    1.1.2 获得CN的期刊应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(2004年以前批准的科技期刊持有科技部文件)、期刊出版许可证,并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。

    1.1.3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,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。

    1.1.4 CN应印在期刊封面、版权页或封底上。

    1.2 期刊CN准则

    1.2.1 一个CN对应一种期刊唯一刊名,期刊更名、变更登记地(跨行政区域)应获得新的CN

    1.2.2 一个CN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。

    1.2.3 不同文种、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CN

    发布日期:2011-03-25 浏览: 3636